发布日期:2025-11-01 12:11 点击次数:175
发售公告 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公告 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金”)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日不受理)进行发售。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机构(三)销售机构”。 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 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如投资人需新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则应 注意: (1)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网上现金认 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的,则应开立并 使用深圳 A 股账户,该账户同样可以用于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二 级市场交易。 (3)已购买过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 人,其拥有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发售公告 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 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予以公告,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 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人不得动用。 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天弘国证港股通 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网站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046)及各发售代 理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发售公告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票: (1)具备互联互通标的资格;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3)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4)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5)公司主营业务属于科技相关领域,包括:互联网、电子、通信设备、 生物科技、医疗器械、大数据、云服务、智能汽车、人工智能等; (6)公司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 10%,或近一年研发费用占营业 收入比例大于 5%。 首先,剔除选样空间内最近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后 10%的股票;然后,对 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 30 只股票作 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http://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证券 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一、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提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发售公告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如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时, 可能在一定时间后被剔除指数成份股,或由于尚未达到指数剔除标准,仍存在于 指数成份股中。为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前述风险证券,基金管 理人有权降低配置比例或全部卖出,或进行合理估值调整,从而可能造成与标的 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二、本基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卖出和 赎回,即 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且日间完成 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的,T 日可卖出与赎回,而 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 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 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T 日可以卖出或赎回;T 日大宗 买入的基金份额,T 日可以大宗卖出,T+1 日可以竞价卖出或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即投资人在场内可以现金申购、赎回办理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业务。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 实物申购赎回方式或者其他现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业务,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 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四、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发售公告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提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五、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 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投资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的特 有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六、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 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 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金融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投资于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发售公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港股科技ETF天弘 基金代码:159128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本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三)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本基 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 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 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将提前结束本 次募集并予以公告,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 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 介机构(三)销售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在募集期内可能新增或变更销售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及各发售 代理机构的公告或网站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046)及各发售代理机 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八)基金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公告 假日不受理)。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 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还 工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按每笔认购份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 发售公告 M≥100 万份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 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8% 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申报提交后不得撤销,申报一经确认,认购 资金即被冻结。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认购价格×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 金。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 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 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并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发售公告 为2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1.00×0.80%=8元 认购金额=1,000×1.00×(1+0.8%)=1,008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1.00=2份 认购总份额=1,000+2=1,002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 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后一共可 以得到1,002份基金份额。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网下现金认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 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 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 方案的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 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价格×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发售公告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有效的网 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和具体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 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0%, 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500,000×1.00×0.50%=2,500元 认购金额=500,000×1.00×(1+0.50%)=502,5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00份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总份额为: 认购总份额=500,000+100=500,10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0%,假 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502,500元,可得到 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 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 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发售公告 三、投资者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 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网上现金认 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的,则应开立并使用深圳 A 股 账户,该账户同样可以用于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 (3)已购买过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 拥有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 受理),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1)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 式申报认购委托。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申请一经确认,认购资 金即被冻结。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为准。 发售公告 五、网下现金认购 (一)直销机构 受理),9:30至17:00。 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 控制方案的规定。 投资人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 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 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 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和业务经办人有 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3)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4) 《专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或者《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若为专业投资者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个人投资者签署《开放式基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个人版), 机构投资者签署《开放式基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机构版); (6)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7)填妥的《ETF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 (8)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户,可选择以下账户其中之一: 账户一: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康路支行 发售公告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账户二: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41270100101266051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309110018179 账户三: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 银行账号:35110180809118150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303100000209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 确保认购期间每日17:00前到账。 (1)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而 需使用深圳A股账户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2)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 定的直销资金账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 17: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 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如由 于网银系统原因导致到账时间晚于当日17:00的,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 闭的最后时间。 (3)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资 金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发售代理机构 受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发售公告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 控制方案的规定。 (1)开立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基金管理人或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网上现金认购及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和/或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发售公告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客服电话:9504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联系人:王小飞 电 话:(021)6063 7103 (三)销售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发售公告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 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 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 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 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金融街证 券、红塔证券、天府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 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 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 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 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 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 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 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 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发售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97 联系人:苑泽田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陈颖华、吴曹圆 联系人: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管祎铭、李瑞丛、贾君宇 联系人:管祎铭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发售公告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蒋燕华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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